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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规定的无效事由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12-28 14:39:48

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在实践中有很多借贷行为属于非法的民间借贷关系,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十四条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二、民间借贷合同的生效时间
  1、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生效时间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其他民间借贷合同生效时间
  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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