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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0-06-22 06:10: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赔偿损失的数额,可以按照逾期付款总额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标准来计算,计算未支付货款总额,前提是交付使用期限内,应当根据租金标准确定同样的前提在同一位置发表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由合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期间逾期交货的前提。我国合同法在承认违约金惩罚性的同时,强调了违约金的补偿性概念。

一方面,违约金具体支付多少的金额要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而定。也就是说,该协议的违约金应估计的损失可能会导致另一方由于一方违约,违约金的数额,不符合最初的损失不得同意了。

另一方面,如果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比造成的损失低的,守约方是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适当增加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大致等于实际损失。这明显体现了违约金的补偿性。违约金作为一种违约救济手段,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也就是说,一般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无权要求减少。一方面是免除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另一方面,它表明法律允许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大于损失,并且明显大于对违约方的部分处罚。

由于违约金是当事人通过约定预先确定的,违约金不仅弥补了非违约方的损失,而且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笔者同意违约金具有担保的性质。

违约金既是一种责任形式,也是保证合同履行的一种独特方式。

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违约金,那么打算违约的一方将衡量违约的后果。如果明确规定了惩罚性违约金,尤其是违约金超过违约所带来的利益时,任何理性的人都会在权衡利弊后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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