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的审理期限是多久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01-20 18:10:22
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选择诉讼的,通常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缩短至三个月。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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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合同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方式解决,如果选择诉讼的,通常审限为六个月,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缩短至三个月。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六个月。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
3、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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