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10-09 20:15:5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权利;
2.抵押权人在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3.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履行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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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百零四条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房屋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如下:
1.抵押人转让房屋的权利;
2.抵押权人在未能如期偿还债务,可依法行使抵押权;
3.抵押人转让房屋时应履行通知抵押权人;
4.抵押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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