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律师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虎门律师 > 婚姻、劳动 > 正文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9-11-12 17:07:11

   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新婚姻法房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的精神,增值部分基于一方个人财产投资在婚后取得的收益,这种收益法律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

离婚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诉讼离婚需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e、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f、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注意: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淫、淫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
虎门律师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