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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一方生活有困难怎么办?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0-05-08 23:33:13

《婚姻法》第33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

  夫妻之间因婚姻关系而存在的的抚养义务,虽然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终止,但在离婚时,如果一方有困难,另一方应给予适当的帮助,但这种帮助是有条件的:

  一是生活确有困难;

  二是离婚所带来的生活困难,自己确实无力解决;

  三是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必须有负担的能力;

  四是经济帮助的具体数额既要视一方的困难程度,又要考虑另一方的承受能力。

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一般只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即通常一方再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是不能分割的,但这也不是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它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这两种情况下,另一方都可以分割。此外,如果结婚未满8年,但双方对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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