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7-07-19 09:43:19
一、我国哪些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虎门律师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哪些情形可视同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第3项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情形,应认定为视同工伤。 三、工伤认定要综合工作时间、场所、原因三个方面 1、工作场所即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 工作场所,从字面理解,是指职工从事职业活动的场所。在司法实践中,下列的四种情形,可以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场所”:其中包括与职工工作相关的,用人单位能够对其日常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管理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为完成其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单位内或单位以外的相关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因工外出所涉及的区域以及自然延伸的合理区域;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必经区域。 2、工作原因不仅仅是指“本职工作” 而说到工作原因,则包含了两个要件:一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的工作职责相关;二是劳动者受伤与履行的工作职责存在因果联系。一般在认定工作原因时,要注意与“本职工作”概念的区分,不能将工作原因局限于本职工作,而应当充分结合社会生活、工作常识,遵循立法目的来正确理解工作原因,比如有的劳动者虽然不是在自己的本职工作岗位上受伤,但他串岗后从事的工作与本职工作有一定的关联性,而动机又是为了单位利益而不是为了谋取私利,那么这种情况也可以认定属于工作原因。 3、工作时间包括加班、换班、备班等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定何时为“工作时间”?这包括几种情况,法律规定、劳动合同约定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并且实际履行的工作时间;完成用人单位临时指派工作的时间;各种加班加点延长工作的时间;在工作场所,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在工作场所,因满足吃饭、喝水或工间休息等人体正常生理、生活需要的必要时间;在工作场所,经用人单位批准的换班、代班或者备班的时间;因工外出期间。 4、退休人员在单位遭受伤害也不算工伤 在日常生活中,虽然工伤大多数发生在工作场所,但并非所有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伤害都被认定为工伤,比如两名员工在单位打架受伤,自然就不能认定为工伤,此外,退休人员在单位遭受伤害也不算工伤,而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包括加班的上下班,往返于住所和单位的合理路线)遭遇车祸等,都被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