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应收集哪些证据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2-11-08 14:21:15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1、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
(1)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应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如是嫖娼、吸毒、赌博等事件,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
(3)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有单位的处理结果;
(4)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5)如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或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时要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求助,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
(6)被打伤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留下必要的受伤证据(病历、处方、发票等),并到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
(7)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工作证明、朋友或房东证明、暂住证、住所地居委会证明等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优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刑事律师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2、如涉及构成事实婚姻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居委会或村委会、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都会判决离婚。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1、当事人要增强证据意识,积极、主动收集相关证据包括:
(1)如婚外情突然被曝光,应要求对方写下“保证书”、“道歉书”等书面材料,这是婚外情的关键证据;
(2)如是嫖娼、吸毒、赌博等事件,通常有警方介入,要有警方的笔录;
(3)如是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有时会对其生活作风问题作出相应的处理;要有单位的处理结果;
(4)捉奸在床,收集这类证据难度很大,可通过拍照摄像拿实证据。
(5)如在受到配偶暴力伤害或实施家庭暴力、遗弃、虐待家庭成员时要及时向当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所在单位、妇联组织或者公安机关求助,请求他们出面协调处理;
(6)被打伤后,一定要及时去医院就诊,留下必要的受伤证据(病历、处方、发票等),并到法医门诊进行伤情鉴定。
(7)分居满二年的证据有:房屋租赁合同、工作证明、朋友或房东证明、暂住证、住所地居委会证明等
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
在离婚案件中,短信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作为收集对方存有过错的证据。比如,一方当事人与第三者的暧昧短信、第三者给您的短信等,在收集该类证据时,可以采取以下方法:一是在接受信息者未将短信删除的情况下,直接将此信息予以储存,并将手机封存。然后,最好到公证处进行书面公证,经过公证的证据效力比较高,一般会被法官采纳。二是在与案件有关的短信被删除情况下,可以通过手机短信运行商来调取短信内容。在收集时,可以通过运行商的储存信息将对应的手机短信的发送时间、双方手机号及内容打印出来,并由在场的工作人员签字盖章证实出处,以供审判中使用。
2、电子邮件
目前,电子邮件作为证据使用在民事诉讼中已经得到确认,如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包括电子数据邮件形式。
收集时您要先了解电子邮件的特征,电子邮件和其他形式电子证据不同,它的特点是每个电子邮件使用者必有一个电子信箱,而每个电子信箱其用户名、帐户名以及密码都是惟一的,且电子邮件的首部都带有收发件人、网址及收发时间。但是,如果这些信息被别人掌握,别人就可以利用您的邮箱进行收发或删除邮件。当然,对于一般人来说,直接在收件箱中修改文件并不是容易的事,因为收件箱中的文件为只读文件,拒绝修改。即使将其另存,也只改变其位置,并不能改变其属性。
尽管如此,在实际审理案件中,仍有当事人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所以建议当事人如果要提交电子邮件作为证据的话,一定要请公证人员进行公证,公证时要注意:电脑系统是正常运行的,没有被病毒所侵袭。且自打开电脑到查看邮箱到打印邮件这一全程都进行公证,形成书面的证据材料后连同装有邮件的优盘一并交给法院,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一般对邮件的内容给予认定。
网络聊天是目前比较受欢迎的一种快捷经济的双向沟通方式,发生在离婚案件中沟通方式主要有两种:QQ聊天和办公室的MSN。这两种证据的收集相对而言难度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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