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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中二次起诉时间应如何计算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1-16 19:38:17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起诉离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婚姻关系合法有效;

  2.起诉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书。

  4.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离婚条件: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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