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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立案后多久通知调解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6-04 17:39:34

从人民法院决定正式启动案件立案手续的那一刻起,需在法定五日内将原告提交的起诉状副本分发给被告知悉,同时也必须提醒被告有义务对此进行文字形式的答辩;

而对于被告来说,收到人民法院所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他们应在十五日之内,针对这项起诉状内容,以书面形式做出回复。

若被告因非其主观意愿导致无法在此期限内完成答辩工作,可以向上诉法庭如实反映情况,并提出适当的延期申请。

具体的决策权在于人民法院院长,他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书面裁决。

在人民法院处理婚姻纠纷案件的过程中,面向当事人双方的调解工作也是重要环节之一。

无论是在开庭之前还是在庭审期间,都可以进行这一环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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