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书可以更改或补充吗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7-10 10:59:48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手续之前,鉴于离婚协议尚未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此期间进行修改是合法且可行的。
然而,如果二人已经在政府部门领取到了离婚证书,并且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经过备案处理,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便不能够再次进行任何形式上的修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机会就此达成新的共识并重新拟定或修订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
当然,无论是补充还是修订,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在双方签署确认书并通过公正程序之后方能生效。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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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1、在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离婚手续之前,鉴于离婚协议尚未具备法律约束力,所以在此期间进行修改是合法且可行的。
然而,如果二人已经在政府部门领取到了离婚证书,并且离婚协议已经在民政局经过备案处理,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便不能够再次进行任何形式上的修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双方没有机会就此达成新的共识并重新拟定或修订离婚协议的条款内容。
当然,无论是补充还是修订,所有这些行为都必须在双方签署确认书并通过公正程序之后方能生效。
《民法典》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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