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律师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虎门律师 > 婚姻、劳动 > 正文

离婚协议约定股权归属属于转让吗?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10-14 15:28:19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解除婚姻关系的协议中对于股权有所约定,并未涉及股份的实际转让事宜,仍需要前往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进行相关的变更登记手续。

而关于股权的具体处置方式,因具体情况的差异需要展开分析和审慎处理:

首先,如果协议签订的当事人双方均为公司股东,那么这种状况下股份构成了可转让的权利。

其次,针对股权转让过程中所涉及到的非公司股东一方,则可按照如下几种情形予以处理:

第一,检查公司的章程是否有明确的说明或者是规定,遵循公司章程的指引来决定。

第二,若章程序没有对此事作出规定,应该经过其余股东人数过半所支持的意见。

在此种情况下,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向其他股东传达股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其他股东在接收到书面通知后30日内如若对股权转让未有任何回应,将被认为是默认了该项转让。

另外,倘若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不同意此次转让,那些持不同意见者必须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否则,他们将会被视为默认转让。《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刑事律师
虎门律师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