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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合同期满不续签有赔偿么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10-16 14:59:12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者在雇佣合同到期时,与用人单位就续约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此时劳动者是否有权要求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呢?这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断:

若在雇佣关系延续期间,用人单位保留或提升了原有的劳动待遇水平,但劳动者仍拒绝续签合同的话,那么劳动者将无权申请经济补偿;

反之,假如用人单位在续约的过程中降低了原有的劳动待遇标准,而劳动者也因此决定不再续约,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仅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同时还需要承担其他赔偿责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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