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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证据之书证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2-26 17:45:13

  民事诉讼证据是当事人在提起民事诉讼后,向法院提交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民事证据有八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其中,书证是一种重要证据。
 
    一、书证的概念及特征
 
    书证通常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书证特征表现在:第一,书证以其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的事实;第二,书证通常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第三,书证的真实性较强,不易伪造。
 
    书证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证据形式。离婚案件中常见的书证有:结婚证、离婚协议书、孩子出生证、房租买卖合同、车辆行驶证、家用电器发票等。例如,结婚证是用文字记载着男女双方的年龄、性别、结婚的时间、取得结婚证的时间等。
 
    二、书证的取得
 
    一方当事人对自己主张持有相关书证支持的,持有书证的当事人可以在开庭前或法庭调查前提交给人民法院。如果书证被第三人持有,一方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予以调取收集。
 
    另外,如果有证据证明该书证确实为对方当事人持有,而且该当事人又拒绝提供的,根据民事证据规则的规定,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三、书证的证据力
 
    书证具有证据力必须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书证是真实的;二是书证所反映的内容与要证明的事实能起到证明的作用。法院审理案件审查书证的证明力,主要是审查书证是否具备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离婚案件中,书证被大量运用。比如,结婚证、公证书、保证书、遗嘱、借条、情书等。在北京金剑离婚律师网北京离婚律师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书证容易出现的问题有:
 
    1.书证形式有瑕疵。例如,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房租买卖合同,未加盖公章,该合同虽然记载了房屋的详细信息,但未加盖公章,不具备合同生效条件,因而不具备证据效力。
 
    2.书证内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离婚协议。按一般规定,离婚协议应该包括三项内容,其一,夫妻离婚的一致同意;其二,财产分割的一致同意;其三,子女抚养问题的一致同意。约定的内容应该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但当事人往往重视不到问题的根本,疏忽基本内容的完整及可操作性,导致协议无效。
 
    3.当事人在应用书证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提交的书证应与其他证据形成链条,这样证明力会大大增加,人民法院采信的几率也会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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