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要求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2-26 17:46:10
《婚姻法解释(一)》第28、29条只确定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制度,但对赔偿标准、具体数额没有相关规定。至于具体赔偿的数额,《婚姻法解释(一)》第28条规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判决具体赔偿的数额。
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事实依据主要是当事人对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举证证明的事实。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在实践中是一个较为困难和复杂的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举证责任应该由受害方负责,而实践中受害方举证难的问题明显而突出。主要体现在:(1)受害方一般女性群体比较多,且受害方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其单独取证、举证能力非常有限;(2)在婚姻家庭中,这种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外人很难知晓,且受害方也不能光明正大地合法取证,只能偷偷地又要合法地将证据取到;(3)受害人在取证过程中,存在一定的风险。案件的胜诉与证据的取得与证明程度紧密相连,当事人对离婚损害赔偿的取证至关重要。
二、物质损害赔偿的证据
物质损害主要指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所以这方面的证据体现在离婚诉讼中,就是关于受害一方婚姻当事人因离婚而受到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人身损害就是因过错实施的暴力、虐待等违法行为给受害方造成的身体伤害,赔偿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的相关费用;财产损害就是违法行为给受害方的财产利益造成的损害。实践中受害方的人身损害大多是在自己家庭中发生,家庭之外的人一般不能亲眼目睹事情发生的过程。比如,被关在家中暴力殴打胁迫,然后住院治疗,这种情况如果不报警的话,也很难取得有效证据。关于财产上的损害,也存在同样的情况,家庭之外的人很难知道。由于过错方为达到离婚的目的,常常是不择手段地去破坏受害方直接或间接的财产利益,一旦发生过错方损害行为,当事人一定要注重证据的保护与保留,过错方可以采取报警、录像、录音、医院诊断、拍照等形式对财产损失进行证据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