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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予离婚应满足的法定条件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7-30 23:28:09

离婚是一项民事法律行为,婚姻自由是人的天生权利,如果确实与现在的配偶感情不和的话,是可以办理离婚手续的。人民法院作为法定的审判机关,离婚诉讼也是在其受理范围的。准予离婚是有条件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准予离婚应满足的法定条件是什么呢?下面,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我国离婚的法定条件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

二、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1、看婚姻结合的基础。

2、看婚后感情建立和发展变化情况。

3、看离婚的理由。

4、看婚姻现状中有无和好因素。

三、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

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

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

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

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

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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