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律师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虎门律师 > 婚姻、劳动 > 正文

军人离婚要到哪里起诉?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11-15 19:24:24

起诉离婚应当到被告住所地起诉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立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 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二)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

  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三)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虎门律师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