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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会见注意事项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1-08-16 23:49:06

律师会见难的情况有所改观,但是仍然存在,具体表现有:

  (1)律师会见室太少,律师会见要排队等候;

  (2)“三类案件”实质上只能在侦查阶段接近尾声的时候,才允许律师会见;

  (3)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以涉嫌“三类案件”为由,阻挠律师会见;

  (4)办案单位为阻挠律师会见,不将当事人投入看守所,而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5)即使是关押于看守所的非“三类案件”,办案单位仍然给看守所下通知,禁止律师在未得到办案人员同意的情形下会见等等。

  第二百三十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第二百四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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