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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的分类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1-11-04 10:16:16

   1、一般自首
  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动投案,即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之后归案之前,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听候司法机关处理的行为。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根本条件,即犯罪嫌疑人必须以各种方式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特别自首
  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特别自首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特别自首的主体只能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2)特别自首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的其他罪行。
  对于触犯诈骗罪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自首后一般可以从轻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对自首规定的是相对从宽处罚原则即“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如果犯罪分子行为后果极其严重,虽然具有自首情节,但若将自首情节放到整个犯罪情节中考察,不足以成为犯罪分子从轻根据的,则不从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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