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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留下的案底有哪些影响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3-02-10 09:45:11

 有刑事案件的人无法从事的工作:

  1、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2、人民陪审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第六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检察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第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检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4、公务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5、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四十九条 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6、辩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条 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担任辩护人。

  7、司法鉴定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8、公证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5修正)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证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三)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9、警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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