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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间律师会见权来自哪里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1-19 15:21:33

律师会见的权利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基于委托关系而产生的授权,二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地位而享有的权利。前者以委托人的权利授权为前提,目的在于弥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辩护能力的不足,为其提供咨询、代为申请取保候审、代理申诉控告。后者是基于律师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和作用而由法律赋予的权利。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向其了解涉嫌罪名和相关案件情况,以便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无罪”、“罪轻”的辩护意见,是律师履行辩护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犯罪嫌疑人出现了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在掌握了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是可以将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同时国家也是规定了,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可以聘请律师来为自己进行辩护的,同时在刑事拘留期间,律师可以申请进行会见,同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辩护。

刑事诉讼中自诉案件有以下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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