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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条件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7-08 13:24:06

一、刑事拘留转逮捕的条件

具有潜在再次犯案之严重可能性,亦或有意进行自我伤害乃至逃亡者;

存在威胁到国家安全、公共秩序甚至社会安宁的明确风险之人;

具备销毁、篡改证据,影响证人作证或者进行串供行为之能力者;

对受损者、举报者、揭发者等可能进行报复之人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刑事拘留转逮捕意味着什么

在刑事拘留转化为逮捕之后,通常情况下接下来将面临着将要进行的刑罚判决这一阶段。

但需要明确的是,这两者之间并无必要关联性。

因为,在这期间还存在着一道关键环节——即审查起诉的过程。

在此过程中,基于法定原因如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或被告人自愿自首等可以不被追究法律责任;或者即使对被告人提起诉讼,也可能因为最后收集到的证据不够充分也而无法得到刑罚处理。

此时便会产生法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以及酌情不起诉这三种截然不同的处理结果。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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