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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传唤超过12小时是否合法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08-14 11:29:12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在公安机关的执法实践中,针对被传唤者的时限有着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十二个小时;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案情极为疑难复杂,则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传唤乃是案件在调查取证阶段所采用的强制手段之一,在此过程中,必须要求涉案人员在传唤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倘若相关人等对传唤予以拒绝并抗拒,公安机关有权采取相应的补充或替代性措施以确保执法的权威和公正。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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