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律师咨询电话
您的位置:首页 > 虎门律师 > 刑事辩护 > 正文

检察院不起诉的方式有几种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10-08 09:49:13

检察院所拥有的三种不起诉方式:

1.法定不起诉,即除了因刑法规定须由被害人自行告诉而未告知或者告知后又要求撤回告诉的情形外,其余所有情况均可视为不起诉;

2.酌定不起诉,此种方式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且按照刑法规定不必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若干案件,检察院可据此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这种不起诉主要针对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如果检察院经审查后依然认定证据不足,不具备提起公诉的资格,便会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适用这种不起诉的前提条件是案件必须已经经历过补充侦查程序。

在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之后,接下来会进行如下几种具体管理和处理工作:

1.检察机关在侦查阶段如已对涉案财产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需要进行及时解除;

2.不起诉的决定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宣告并将决定文书寄送给被不起诉人及其所属单位;

3.若被不起诉人为还处于羁押状态,那么应立即获得释放;

4.若是由公安部门移送而来的案件,还要将不起诉决定书写函发送至公安部门;

5.对于存在被害人的案件,检察院仍需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到被害人手中。

希望以上介绍能够帮助到广大读者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东莞虎门律师东莞虎门刑事律师
虎门律师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