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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不批捕的复议流程有哪些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24-12-10 15:54:25

检察院不批捕的复议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提出复议请求:受害人或其代理人向作出不批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复议请求,明确表达复议的理由和依据。

  2.检察院受理复议: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复议请求后,会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将启动复议程序。

  3.复议审查:人民检察院会对原不批捕决定进行重新审查,包括考虑受害人提供的新证据和理由。

  4.作出复议决定:经过审查后,人民检察院会作出维持原决定或变更决定的复议结果,并通知受害人及公安机关。

  在整个复议流程中,受害人应保持与检察院的沟通,及时了解复议进展,并积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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