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拒执罪诉讼程序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8-30 19:45:13
一、我国拒执罪追诉程序的现行模式及法律依据
概览我国拒执罪追诉程序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单循环模式与双循环模式。
单循环模式即公、检、法内部循环模式,它的起点为法院执行程序,经过法院执行中发现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点为法院作出裁判。
它的法律依据是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条中法律的除外规定,即上述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拒执罪显然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该罪行侵犯的客体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所以不存在“被害人”,因此,该罪行不存在自诉的法律依据基础。另外,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是当前本罪的基本追诉程序,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查,这基本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审判中立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启用频率极低。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案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相比同期罚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417085人)年均97290件次。拒执罪案件仅为同期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0.4%。
双循环模式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正在探索和初步确立的拒执罪追诉模式,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立了在拒执罪追诉程序中有限度的引入自诉程序的制度。这也基本与当前《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充分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的精神相适应。
双循环拒执罪追诉模式是建立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范围扩大解释的基础上,即将被害人扩大解释包含了申请执行人。这种解释虽然有一定合理之处,但从概念上讲实属牵强。理由如前所述,拒执罪罪行所侵害的法益并非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而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权威性。被害人与其说是申请执行人,还不如说是执行裁判的法院。
概览我国拒执罪追诉程序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单循环模式与双循环模式。
单循环模式即公、检、法内部循环模式,它的起点为法院执行程序,经过法院执行中发现拒执犯罪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终点为法院作出裁判。
它的法律依据是2012年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法条中法律的除外规定,即上述法律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拒执罪显然不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且该罪行侵犯的客体为法院裁判的权威性,所以不存在“被害人”,因此,该罪行不存在自诉的法律依据基础。另外,根据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肃查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执行犯罪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人,可以先行司法拘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这是当前本罪的基本追诉程序,即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犯罪,整理材料移交给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再由犯罪行为发生地法院审查,这基本符合刑事诉讼法中审判中立的原则。但在司法实践中启用频率极低。据统计,2005年至2009年,全国法院共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案件2568件,涉案2748人,年均512件,418人,相比同期罚款、司法拘留486451件次(其中司法拘留417085人)年均97290件次。拒执罪案件仅为同期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0.4%。
双循环模式是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来正在探索和初步确立的拒执罪追诉模式,该解释第三条规定:“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确立了在拒执罪追诉程序中有限度的引入自诉程序的制度。这也基本与当前《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充分利用公诉、自诉两种渠道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责任等手段进行依法制裁”的精神相适应。
双循环拒执罪追诉模式是建立在最高院司法解释对自诉案件范围扩大解释的基础上,即将被害人扩大解释包含了申请执行人。这种解释虽然有一定合理之处,但从概念上讲实属牵强。理由如前所述,拒执罪罪行所侵害的法益并非公民人身财产权益,而是人民法院司法活动的权威性。被害人与其说是申请执行人,还不如说是执行裁判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