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3-01 14:37:52
在实践中,绝大多数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服务主体和服务客体,在观念上基本没有大的变化,还停留在市场经济粗犷式经营阶段。笔者认为对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的作用应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认识。
不同的服务形式有着不同的顾问作用
“顾问”,顾名思义,就是既要关心照顾,又要咨询访问。法律顾问的作用对企业来说,就好比“消防队”,消防队为企业做消防工作,先是做预防,作防火墙,只有做好了防火措施,才不会出现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即使失火了,也很快就会扑救,不会对企业造成损失。企业法律顾问也一样,首先是为企业做预防,做法律风险防范。只有做好了防范,才能做到“诉讼零风险”,企业无损失。为此,企业法律顾问的主体和客体都必须加深对下列问题的认识。
1、纠正将“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等同的观点。诉讼就是“打官司”。诉讼律师的主要工作是通过打官司处理个案,其主攻方向是解决单个独立的纠纷案,从功能上说,是为企业“挽救损失”、是“救火”、而不是“防火”。“大火”能否及时扑灭,有无造成损失,取决于之前“防火”措施做得如何,以及救火是否及时。
法律顾问的作用,首先为企业做预防,做“防火”。当然,企业一旦失火,法律顾问肯定能“救火”,且因为之前做了预防,火很快会扑灭,不会有损失。这就叫“诉讼零风险”。也就是说,法律顾问必须具备双重功能:既要会做风险防范,会做预防,又要会打官司,会“灭火”。法律顾问为企业做好了风险防范,不是等于杜绝了打官司,官司是谁也杜绝不了的。比如:供应商供货给客户200万元,客户不守信用故意长期拖欠,这场官司肯定免不了,但供应商只要做好了预防,这场官司肯定无风险。再如,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做得再好,也免不了个别员工受人指使去告老板,要加班工资、要经济补偿等,但只要企业做好了风险防范,就不怕员工告,应诉必胜。
所以,诉讼律师与法律顾问对企业来说有着不同的作用,不能等量齐观。法律顾问可以替代诉讼律师,诉讼律师不能替代法律顾问。
2、不同的服务模式决定了法律顾问作用的大小。法律服务市场中法律顾问的服务模式笔者将其归纳为两大类:一类是被动式服务模式,另一类是主动式服务模式。
所谓被动式服务模式,就是顾问与企业没有约定具体的服务方式、服务时间和服务内容。往往是老板叫顾问,顾问才来,老板不叫,顾问一般不来,一转眼一年就过去了好像什么也没服务。这种服务模式,也叫“救火式服务模式”,即企业有问题(有“火”)就来解决,没起火一般就不来。
被动式服务的缺陷:顾问没有自己为企业服务的内容,不为企业做预防或预防不到位;顾问表现为个人单打独斗,没有服务团队配合,一旦企业有需要往往又不能及时服务到位;顾问对企业服务表现为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不能提高企业管理层的风险预防水平,顾问一走,企业在风险管理上依然从零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