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再审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作者 cc 浏览 发布时间 2018-04-28 15:49:23
民事诉讼法当中规定的再审程序其实就是更高一级的人民法院对于民事审判过程进行监督的一种特殊的程序,不过在我国的民事再审制度当中,也明确的提到再审是属于不告不理的,也就是说再审是建立在当事人在国家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来的一种请求。因此想要人民法院再审的话,当然就要知道民事诉讼再审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诉讼再审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民事诉讼法》修订后,申请再审期限改为六个月。原《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期限为两年。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1、对已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2、对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民事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应向二审人民法院提出。
二、申请再审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